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臨夏州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暫行辦法》《臨夏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臨夏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 知
臨州公積金管委會〔2024〕1號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暫行辦法》《臨夏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臨夏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
通 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單位:
?????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暫行辦法》《臨夏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臨夏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24年3月19日經(jīng)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1.《臨夏州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暫行辦法》
??????? 2.《臨夏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
??????? 3.《臨夏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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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21日
附件一: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州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建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州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
第三條 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州住房公積金歸集的管理工作,。管理中心應加強歸集業(yè)務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開展網(wǎng)上歸集,,方便繳存單位和職工辦理日常歸集業(yè)務,,并建立風險防控機制,保證資金安全,。
第二章 登 記
第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營業(yè)執(zhí)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或網(wǎng)廳辦理繳存登記手續(xù)。
第五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布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六條 單位新錄用或者新調入的職工,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繳存登記手續(xù),。
第三章 賬戶設立
第七條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必須為繳存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分類賬,,為繳存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結存情況,。
第四章 繳 存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隊用人單位等,。
在職職工包括:所有行政和企事業(yè)單位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改制后企業(yè)的股東,、員工;城鎮(zhèn)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外商投資企業(yè)中方職工;自由職業(yè)人員,,均可繳存住房公積金,。離退休職工不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一)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計算方法:職工應發(fā)工資總額(企業(yè)職工包括績效工資)×繳存比例,單位及個人繳存分別計算(單位及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應按照“先險后金”的辦法進行,,即單位及個人先繳存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后方可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原則上各不超過12%。
(三)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實行限高保低政策,,單位和個人繳交比例按照對等原則執(zhí)行,,單位因特殊原因調整繳交比例的,經(jīng)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
職工月繳存基數(shù)應按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國家統(tǒng)計局令1號)規(guī)定列入工資總額統(tǒng)計的項目計算,。
(一)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shù)均為職工個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額。
(二)單位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按職工個人當月應發(fā)工資計算,。
(三)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shù)由繳存單位,、財政、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每年1月1日起進行核定;涉及繳存基數(shù)上限的,,可按中心每年7月初公布的調整繳存基數(shù)的通知進行再次核定,。繳交基數(shù)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不得高于當?shù)亟y(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個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次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個人當月應發(fā)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三)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個人當月應發(fā)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方法
(一)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或財政部門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按月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記入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三)單位有下列情況的,經(jīng)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jīng)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1.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tài)的,;
2.發(fā)生嚴重虧損的,;
3.經(jīng)依法批準緩繳養(yǎng)老金和失業(yè)保險金的;
4.其他確有困難的,。
(四)單位緩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應視為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
(五)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當?shù)阶》抗e金管理部門辦理補繳手續(xù),。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來源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yè)在成本或費用中列支,;
(四)民辦非公單位,,社會團體,,根據(jù)本單位執(zhí)行的會計制度,分別在預算,、費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轉移與封存
第十五條 賬戶的轉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單位或職工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
(一)職工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的;
(三)單位發(fā)生撤銷,、破產,、解散等情況,職工與新就業(yè)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原單位應對已封存的住房公積金辦理轉移手續(xù),。
(四)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wěn)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xù)手續(xù),。
第十六條 賬戶的封存
(一)職工在本州范圍內調動工作的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原工作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將職工賬戶暫時封存。
(二)單位發(fā)生撤銷,、破產,、解散等情況,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集中封存,,經(jīng)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依法決定符合提取條件的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提取手續(xù),。
(三)單位及個人連續(xù)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視為斷繳,,暫時封存單位及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號,。
(四)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封存期間未在本州其他單位或異地繼續(xù)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提取。
第六章 結 算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為本年度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度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計入職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月工資標準為稅前繳存,,不納個人所得稅,;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利息收入,,按照國家規(guī)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凡挪用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施行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二: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州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38號)《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關于開展治理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標準(GB/T51353-2019)》及《甘肅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印發(fā)<2024年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要點>的通知》(甘建金〔2024〕26號),,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州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三條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州行政區(qū)域內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的審批、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繳存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
1.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同一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公積金,提取合計金額不超過房屋總價,;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合計金額不超過實際修建支付金額且五年內不得再次提?。?/p>
3.償還自住住房貸款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累計總額不超過貸款總額。一套房屋只能辦理一次貸款,,多次貸款的不予提?。?/p>
4.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和配偶在工作所在地,、臨夏市無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合計金額不超過2萬元,。多子女家庭(指兩個或以上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額度在租房提取最高額基礎上上浮20%,;
5.離休,、退休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8.老舊住宅小區(qū)增設電梯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雙方父母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合計總額不超過增設電梯費用中除政府補貼后的個人分攤金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1.用住房公積金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2.單位繳存比例未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最低比例的(5%);
3.時繳時停,、斷繳6個月以上的;
4.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5.通過贈與、遺贈,、繼承,、補償?shù)确绞饺〉镁哂兴袡嗟淖宰∽》康模?/p>
6.不在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范圍之內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所需資料
第六條 職工符合規(guī)定提取條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婚姻證明、相關資料,,并簽訂法律責任承諾書,。銷戶提取需由代辦人辦理的,,提供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相關資料包括:
1.購買新建商品房的,,提供兩年內《不動產權證書》或經(jīng)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三年內網(wǎng)簽購房合同(備案合同)和有效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二年內《不動產權證書》,、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建設或規(guī)劃部門建房,、翻建批準文件、有效支付費用憑證,;
4.償還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的,,提供個人住房貸款合同、還款明細,、房產部門備案網(wǎng)簽購房合同或不動產登記證明,;已償還商業(yè)銀行貸款的,提供結清單(一年內),;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供身份證沖銷貸款,每年度可沖銷一次或按月沖還,;
5.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票據(jù);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證明,。多子女家庭的還需提供戶口簿或《出生醫(yī)學證明》;
6.職工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組織人社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7.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8.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未在本地或異地繼續(xù)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提取,,提供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9.老舊住宅小區(qū)增設電梯的,提供竣工驗收合格證明,、《不動產權證書》,、有效支付票據(jù),提取雙方父母的還需提供戶籍關系證明,。
第四章 審批程序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yè)務審批實行一級審批制度,。
第七條 各縣管理部(營業(yè)室)經(jīng)辦人員根據(jù)提取條件,對職工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并調查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
第八條 各縣管理部(營業(yè)室)對職工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稽查科進行審批,。
第九條 經(jīng)審核條件不符合提取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十條 職工購房提取公積金房款未付清的,,以轉賬方式劃入職工購買住房的開發(fā)商資金監(jiān)管賬戶,,已付清的以轉賬方式劃入職工賬戶;職工償還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提取公積金的,,以轉賬方式劃入職工還款賬戶,;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公積金直接劃轉沖銷,。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及法院強制劃扣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并列入黑名單,,取消職工五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并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tǒng);已騙提的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對協(xié)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縣管理部(營業(yè)室)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的,給予相應經(jīng)濟處罰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三: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繳存職工購買住房,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fā)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yè)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州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借款人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依法合規(guī)的原則,。
第三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的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的專項住房貸款,。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整借零還,、擔保貸款的原則,。
第五條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全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結算,。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六條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金融業(yè)務由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委托銀行)辦理,。
第七條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模式以中心核算為主體,;委托銀行在中心系統(tǒng)操作。
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業(yè)務,,必須接受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 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并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的繳存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中心規(guī)定條件的,,具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住房的合同。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為3年內網(wǎng)簽合同(備案合同),,購買二手房的為2年內《不動產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首付均按20%執(zhí)行,,二套房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二套房利率執(zhí)行。
4.開展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繳存職工在臨夏州內的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符合條件的可以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額為商業(yè)住房貸款的余額且不超過我州規(guī)定的最高額度。
第十條 開展異地貸款業(yè)務,。繳存職工,,在臨夏州內購買本人名下自住住房的,可持就業(y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業(yè)務辦理個人信息表,,向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額度按一方繳存公積金職工對待。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貸款:
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國范圍內已使用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家庭發(fā)放貸款,。購買三套及以上指:借款人、配偶在戶籍地,、臨夏市,、工作所在地房產部門出具的房產查詢證明(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所有房產的合計數(shù),。
2.征信記錄不符合規(guī)定的,。其中夫妻雙方名下有擔保、貸款未還清的(有助學,、創(chuàng)業(yè)扶貧超過15萬元貸款擔保的),,近五年內連續(xù)逾期3次,累計超過6次的,。
3.由于騙貸騙提等列入中心黑名單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為75萬元,,單職工(一方在臨夏州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65萬元,;購買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在最高貸款額度的基礎上上浮20%;購買取得相關標識證書的裝配式建筑,、星級綠色住宅等,,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在最高貸款額度的基礎上上浮20%。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最長還款期限延長到退休后5年,。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執(zhí)行。
第十四條 貸款期限內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一月一日開始,,按照相應利率檔次執(zhí)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擔保主要以所購房抵押為主,,不具備該條件的,,可選取房產抵押擔保(現(xiàn)房抵押);公積金聯(lián)合擔保,;質押擔保,;保證人擔保等形式。
第十六條 借款人采取所購住房抵押或房產抵押擔保方式的,,必須在當?shù)胤课莓a權部門辦理真實有效合法的他項權證抵押登記手續(xù)。
第十七條 借款人采取公積金聯(lián)合擔保方式的,,借款人和擔保人必須向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填寫書面授權書,。
第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用國債、銀行存單等管理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等進行質押擔保,。
第十九條 借款人采取保證人擔保方式的,,借款人和擔保人必須是財政統(tǒng)發(fā)工資的,借款人和擔保人必須向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填寫書面保證書,。
第五章 所需材料和貸款程序
第二十條 借款人如實向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營業(yè)室或各縣管理部提供如下資料:
1.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2.婚姻狀況證明(無法提供單身婚姻證明的在借款人所在單位注明;離異6個月后提供離婚證或法院的離婚協(xié)議方可辦理貸款業(yè)務),;
3.購買商品房的提供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網(wǎng)簽合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guī)劃部門批準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支付費用憑證;
4.首付款憑證或者契稅完稅憑證,;
5.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商業(yè)銀行借款合同和近半年的還款明細,,房屋產權證或預告登記書。
第二十一條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縣管理部(營業(yè)室)應當對借款人有關情況進行貸前調查,。
第二十二條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縣管理部(營業(yè)室)應當在規(guī)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各項貸款資料的審核工作,,并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經(jīng)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批準的貸款,由借款人與委托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后經(jīng)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批準的貸款,,由借款人與委托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后在規(guī)定的工作日之內發(fā)放貸款,。(除購買二手房、“商轉公”之外,,不得將貸款資金直接支付給借款人)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貸款時,,可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選定后不得更改。
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月還款額=
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貸款月數(shù)+(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自銀行劃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以銀行借款發(fā)放日的前一日為每月還款日,。借款人每月還款日在委托銀行償還貸款本息實行自動劃扣。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在貸款發(fā)放后可辦理按月劃扣和年沖還款業(yè)務,。在貸款發(fā)放后,,根據(jù)自身條件可簽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委托按月劃扣還貸協(xié)議書》,按月從公積金賬戶扣除借款本息,,不足部分從還款賬戶中補扣,,貸款發(fā)放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接受中心和委托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在償還部分本息后,,可申請借款縮期還款,,縮期期限以不改變原貸款利率為限。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1.借款人采取詐騙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2.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抵押的,;
3.不按借款合同規(guī)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4.未經(jīng)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的抵押物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規(guī)定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計收利息,。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連續(xù)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或者惡意拖欠貸款本息的,,列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黑名單,并根據(jù)實際情況可強制劃扣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賬戶公積金償還貸款,,并在相關媒體上公開曝光,,情節(jié)嚴重的,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抵押物或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個別惡意拖欠的老賴,,向法院起訴,按法律程序追討,。
第三十三條 在貸款辦理中,,對提供或出具偽造、虛假合同,、產權證等證明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有關房產,,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扣除抵押房產應繳納的稅款,;
2.支付抵押房產拍賣費和處理房產抵押的其他費用;
3.歸還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4.賠償因借款人違反合同而對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造成的損害,;
5.剩余金額退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房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